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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均应对外开放,经学校审定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开放共享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定价、收费和开放基金管理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绩效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每年额度100万元,用于资助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服务和支持我校科研项目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第八条 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技术人员和研究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均可得到开放基金资助。
第九条 开放基金对我校基础研究基金项目资助80%机时使用费,对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以外的校内使用者资助40%机时使用费,其余部分由使用人自筹。
第十条 对实验室(中心)内部的设备共享使用,开放基金不予资助,但使用费可以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实验室(中心)自行协商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对开放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实验室(中心)要共同加强对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开放基金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十四条 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收费标准:
(一) 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 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 实验耗材费
(四) 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五) 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六) 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的10%)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由设备机组和实验室(中心)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报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后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收入分配
(一) 50%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气、房屋占用、耗材、日常保养维修、重点项目检修(项修)等费用;
(二) 20%作为设备机组人员的酬金,由实验室(中心)统一管理;
(三) 15%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大修,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管理;
(四) 15%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奖励基金,由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学院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学校将实施经费投入增量控制、设备调拨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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